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