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五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