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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