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制作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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