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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