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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