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七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