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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