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