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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