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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