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