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六节 辨认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六节 辨认 第一百零六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