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五节 鉴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九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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