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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