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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