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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