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