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