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