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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