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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