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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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
第三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七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
第八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
第九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第十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后,应当立即结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其进行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八条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对被盘问人不得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继续盘问,并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继续盘问中发...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条 对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被盘问人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载明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的具体时间、原因和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继续盘问期间对被盘问人依法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被盘问...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盘问人,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并...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
(二) ...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被盘问人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通报同级人民检...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候问室的建设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房屋牢固、安全、通风、透光,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六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候问室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候问室应当建立以下日常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文明管理:
(一)设立《继续盘问登记表》,载明被盘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在继续盘问间隙期间,应当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未设置候问室的,应当由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被盘问人签名或...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候问室没有厕所和卫生用具的,人民警察带领被盘问人离开候问室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基本的饮食。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外,发生被盘问人重伤、逃跑、自杀、自伤等事故以及继续盘问超过批准时...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继续盘问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齐全;
(二)继续盘...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警务督察部门在现场督察时,发现办案部门或者人民警察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当...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 被盘问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实施继续盘问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