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
(一)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
(二)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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