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
(二) 立即报告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值班负责人、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
(三) 立即通知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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