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
(五)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六)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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