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在继续盘问间隙期间,应当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未设置候问室的,应当由人民警察在讯问室、办公室看管,或者送入就近公安派出所的候问室。
禁止将被盘问人送入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关押,以及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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