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警务督察部门在现场督察时,发现办案部门或者人民警察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当场制止、纠正、发督察法律文书、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等督察措施进行处理;对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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