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外,发生被盘问人重伤、逃跑、自杀、自伤等事故以及继续盘问超过批准时限的,公安派出所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现场督察。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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