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