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