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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