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