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关于继续盘问或者留置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