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候问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报公安部备案审查后施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