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八条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对被盘问人不得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