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