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