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3-07 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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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 第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第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 第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 第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 第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 第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 第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 第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 第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 第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 第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 第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第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 第二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 第二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 第二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 第二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 第二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 第二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二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 第三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 第三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 第三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 第三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 第三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 第四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 第四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第四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 第四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 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 第四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 第四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 第四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 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 第五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 第五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第五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 第五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 第六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 第六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第六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 第六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 第六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第六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 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 第七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 第七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 第七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 第七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