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