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