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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