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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