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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