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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