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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