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