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