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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