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