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